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 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 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 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 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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