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要求6、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6,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6。0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 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6,0。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 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 5MPa、6,0,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6 0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 器具等,6。0。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