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纤维复合材4,5。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允许使用15K碳纤维。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 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A玻璃纤维或中碱的C玻璃纤维,3,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 允许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4 5、2,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 5,2,1或表4 5。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4。5.3,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1或表4,5,2,2的规定。1、抗拉强度标准值、2.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3。层间剪切强度。4.5 4 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4、5。5,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 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