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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 1 一般规定10.1,1,建筑物,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 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 构筑物数量 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10。1 2 穿堤建筑物 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 3 修建与堤防交叉 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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