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4 1,2,1 4.1,4。3 4、1,7、4。1,8。4.1.9.1,4 2,8。4.3、5,4、4、1.1 4。4,4.7,4、5.2.4、6。4、3 4,6、7 5,2。1。5,2、5,1,5 2。9,10,1。4,3。10,1 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