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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4 1.2,1.4.1、4.3、4、1.7、4,1 8,4,1.9 1,4.2.8.4 3、5、4 4。1.1。4、4。4,7。4 5、2.4、6,4、3 4,6,7,5.2,1,5。2、5。1,5、2。9,10,1 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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