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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1,8、4.1.9.1、4、2。8,4.3 5 4。4,1、1。4、4。4 7、4、5。2。4、6 4、3,4、6、7、5 2。1,5.2.5.1,5.2,9、10 1,4,3.10.1。5,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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