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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2,1。4 1,4,3、4,1.7 4。1.8,4,1 9、1、4.2。8 4。3,5,4,4、1.1,4。4。4,7,4.5,2,4,6 4,3.4,6,7。5 2,1.5,2 5、1 5.2.9。10 1。4,3。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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