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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2 1、4、1,4.3。4、1、7,4。1。8。4 1。9、1,4 2。8。4.3、5,4。4、1.1 4,4。4,7.4。5.2,4 6、4,3。4,6.7,5.2、1。5。2、5,1 5 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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