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 4 1。2,1,4 1。4.3。4。1、7。4,1.8 4,1,9 1.4。2、8。4,3.5、4,4 1,1。4 4,4 7 4。5 2 4,6.4.3,4.6,7 5,2。1,5、2.5 1,5 2,9.10,1.4、3.10、1、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