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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 2 1,4。1,4,3。4、1 7。4,1,8 4,1.9,1。4,2 8,4 3、5。4,4,1 1,4 4,4、7 4.5,2.4.6,4,3 4 6,7.5 2.1、5.2,5。1 5.2 9.10 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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