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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1 8,4。1 9.1、4.2 8。4 3 5、4。4 1、1,4、4 4,7 4,5。2,4.6、4.3.4.6,7。5.2,1.5.2,5.1,5。2。9 10、1 4,3,10,1、5 10,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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