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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 1,4。1。2 1、4 1 4,3.4、1.7。4。1、8.4,1.9。1。4。2,8 4 3.5,4、4,1,1,4,4,4、7,4。5.2 4。6.4。3、4.6 7。5 2。1.5,2。5.1 5.2 9,10,1.4,3。10.1 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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