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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 1 1。4 1、2、1.4 1 4 3、4,1。7。4,1。8 4。1,9,1,4、2 8,4、3、5.4。4,1 1 4.4、4.7 4,5 2 4,6,4.3,4,6。7 5、2 1.5.2,5、1 5,2 9.10。1,4、3,10,1,5,10 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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