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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 1.4。1,4,3、4 1,7,4,1 8.4,1。9,1。4.2,8.4、3.5.4、4。1 1,4,4.4,7,4、5、2、4。6,4,3、4,6、7,5。2.1、5。2、5、1,5、2,9。10 1.4,3.10 1,5 10 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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