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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 2 1,4 1,4,3、4.1 7,4,1,8、4 1,9.1,4.2 8,4,3、5,4、4.1。1。4 4,4、7,4.5 2、4,6.4.3、4、6 7、5。2、1。5。2,5 1.5,2,9,10.1 4。3。10。1 5.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2008 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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