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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 1 2 1 4。1.4。3,4.1.7.4,1。8,4.1,9、1.4,2.8。4.3。5,4,4 1,1.4.4、4。7 4,5。2,4 6、4,3,4 6。7,5.2,1.5.2、5。1 5、2.9.10 1,4.3,10、1、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 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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