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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1、8 4。1 9 1、4 2.8.4 3、5 4,4,1.1、4,4、4。7,4,5 2,4,6 4,3,4.6.7 5,2、1.5.2。5,1、5。2.9。10、1、4,3,10、1 5.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 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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