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 1。1,4、1,2、1、4 1、4、3,4。1、7、4.1。8.4。1.9。1。4 2,8,4.3.5。4.4、1,1。4 4.4。7、4,5 2,4。6,4,3、4、6,7.5。2.1。5,2,5,1、5。2,9。10 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