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 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4,1、1。1 4。1,2、1,4。1.4.3,4.1,7,4、1 8 4,1。9,1。4、2、8,4、3、5、4。4。1,1、4,4,4、7,4 5,2。4.6,4,3。4 6、7、5 2.1.5,2 5.1,5、2.9、10 1.4、3,10、1 5、10 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 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