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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 4、1.2,1,4,1、4。3 4、1。7 4.1.8.4 1、9 1、4、2 8.4、3 5。4、4。1、1 4、4、4。7。4,5 2 4,6。4。3,4、6,7,5,2 1。5,2。5 1。5,2,9、10、1。4。3,10.1 5.10 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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