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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 2。1,4。1 4.3、4 1。7 4,1.8,4,1,9、1,4,2。8、4、3 5、4,4。1,1 4,4、4 7。4,5.2.4.6、4、3 4,6.7 5、2、1。5,2,5,1。5、2,9,10,1,4,3,10 1.5,10 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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