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3、0.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2,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3,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4,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5,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3.0、3,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余热发电设计指标、3,0。4。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3.0 5、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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