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 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 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 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 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 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 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 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 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