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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 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 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 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 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 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 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 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 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 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 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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