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雷电防护等级划分和雷击风险评估4.1、一般规定4 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第4.3节或第4,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4、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节和4,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4 1 4、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4、4节雷电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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