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建筑措施7 3、1,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7。3、2。当建筑物设置沉降缝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2 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4 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5 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2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 沉降缝宽度可按表7.3。2选用,表7,3,2,房屋沉降缝的宽度7。3 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表7、3 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注,1.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m,2 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7.3,4,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 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7,3、5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 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2.建筑物与设备之间 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