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地下水情况,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13,2、2,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13 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 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 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13、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的变形 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地下水位,5,渗漏 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13,2,5。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因抽水等原因 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2,6。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的规定执行.13.2.7,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