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场地和地基基础3。3,1,3.3,2。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 除丁类外 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3、3、3.3 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 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3、3、5、本条第1.2款。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 3,3。6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 构 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