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 2。6.5节的规定执行。6 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6 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 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 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