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一般规定7、1,1。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2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 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7.1,2。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7。1 3。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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