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瓦面与板面工程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7.1.2,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7,1.3.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7。1、4、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7.1。5.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1,6、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 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7 1。8,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 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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