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85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
- 第三章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 第四章 隔声设计
- 第五章 消声设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消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 第三节 消声器的选择与设计
- 第六章 吸声设计
- 第七章 隔振设计
- 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
- 附录二 倍频带允许声压级查算表和室内吸声降噪量估算表
-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31-2003
-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03-2008
- 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7-2008
-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761-2008
-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建标179-2016
-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51233-2016
-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GB/T 11977-2008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附条文说明] GB 50352-2005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1-2012
-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218-2010
第五章 消声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机械(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以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外,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综合措施来降低机械机体辐射的噪声。
第5.1.2条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敞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矿井通风机等),应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
进(排)气口敞开的设备,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
进、排气口均不敞开,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
第5.1.3条 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消声要求确定。通常设计消声量,不宜超过50dB。
第5.1.4条 设计消声器,必须考虑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第5.1.5条 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第5.1.6条 消声器和管道中气流速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空调系统,从主管道到使用房间的气流速度应逐步降低。主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应超过10m/s,消声器内气流速度应低于10m/s。
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中,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0m/s。
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中的气流速度;不宜超过50m/s。
对于周围无工作人员的高压大流量排气放空消声器,气流速度不宜超过60m/s。
第5.1.7条 消声器的设计,应保证其坚固耐用,并应使其体积大小与空气动力机械设备相适应。
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空气动力设备(或系统),消声器还应满足相应的防潮、防火、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