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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系利用5。1 一般要求5,1、1,5,1.2,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5.1.3。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占用城市水域,将河道硬质化,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5 1,4、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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