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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出口标志9 9.1。当需告知快速路出口起点.或划分快速路主路与出口匝道范围时,应设置出口标志,9。9 2.出口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出口分岔点端部,并宜结合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一并设置.当符合下列情况下时 出口标志宜采用门架形式,设置于出口端部导流标线起点的上方、1,主路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的立交出口 2,主路分流口,3,端部导流标线长度大于50m的出口 9,9、3 出口标志指示内容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中所传达的信息连续、一致,版面布设可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出口预告标志一致、9,9.4、对于大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需二级分流的情况、可采用出口地点 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代替出口标志。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信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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