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城镇水体6.2。1。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 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6。2,2,城镇水体的规划 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 6。2.3.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 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 经综合分析后确定,6。2,4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 输送和排放的功能,6、2、5、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 6、2、6,当城镇内河通过闸,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6.2,7,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并应大于0,5m、6、2.8。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 6.2,9,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 有自排条件的地区。应以自排为主.受洪,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 潮排涝水闸 并应设泵站排放,6。2、10、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