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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 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 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 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 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不得沿途丢失 丢弃 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 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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