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第二章。考核形式,第四条,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 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 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公平 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 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 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 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