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 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 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 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 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 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 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 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 装卸液态货的除外,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 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 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 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 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 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 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 落料口 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 集装箱装卸桥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 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 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 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 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 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 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 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 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 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 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 员工行为准则 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 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 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 防波堤,锚地 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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