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 3,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2、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 2008,91号.规定 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 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