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施工验收10.5.1.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准确无误.2.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 存储,控制功能应正常.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应正常,4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应正常、5.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应正常.10,5,2,系统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10,5。3。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 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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