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 特征周期。3、0 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 0、2的规定,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3.0。3,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 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1.电压为110kV和220kV,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3 0,4.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3、0 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 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 9倍、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 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 3,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