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 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 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