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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验收与移交11 1、工程验收11、1 3。本条在中间验收中增加了杆上设备验收内容、11、1。6、本条为新增条文 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查.检验 项目分类原则 11.1,7,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11 1.8、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9,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10,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11.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12。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处理后的评级标准 11,2。竣工试验11,2,1,本条规定了当设计如果明确要求时应测定线路参数特性.关于带负荷试运行24h、是对35kV,66kV线路提的要求 对10kV及以下线路不作要求,11。3 竣工移交11.3.1。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应移交的资料,11。3。3。本条规定了竣工移交的要求。当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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