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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相关企业.现将。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房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户。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商住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等、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区质监站负责本辖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第五条、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 门窗.护栏安装质量.四.室内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第七条、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 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附件1 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合理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所含 子,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主要功能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二.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成立由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 施工,监理人员参加的分户验收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验收组成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和检查数量。检查用具准备.验收日程安排等 三、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四,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3天,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的过程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五,验收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2。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 省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3.第九条.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 抽测。抽查包括以下内容,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实物质量抽查结果是否与分户验收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分户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 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件4,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如未提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住户可以拒收房屋.第十四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 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如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工程存在影响主要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 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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