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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 1。4。3 4、1。7、4 1。8 4、1,9 1,4 2、8.4 3.5。4,4、1,1,4 4 4。7。4.5 2,4、6、4。3,4,6。7,5。2,1、5 2,5.1、5.2 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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