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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 4、1 2。1 4 1,4 3、4.1。7。4,1。8,4。1,9,1,4,2 8。4,3、5,4.4.1,1.4.4,4。7。4,5,2.4。6,4 3 4,6,7 5 2.1、5,2.5。1.5,2 9。10.1、4.3、10。1 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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