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2,1.4,1.4,3.4 1、7.4、1、8.4。1,9。1、4.2、8。4 3 5。4 4 1。1、4、4,4,7、4,5.2,4、6,4。3.4,6、7、5,2 1、5.2,5.1 5,2,9,10 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