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第五十七条。市 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安全的 二 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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