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5,6,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置等实时状态信息,5。6、2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了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5.6 3.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功能要求。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并将本车位置 运行、速度.行驶方向 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命,出动,到场 执勤 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应能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5 6 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 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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